“两未原则”下,“外嫁女”权益不受影响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3月01日A07
日期:03-01
“外嫁女”是指与非本村人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出本村的妇女。“外嫁女”纠纷的争议问题在于“外嫁女”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出嫁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分红及其他利益。“外嫁女”纠纷成为社会治理难题和司法裁判难点,既有传统社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也有非正式法律制度之村规民约的掣肘,还有宗亲理念“土地家族内转”之民间法则的制约,多重因素导致基层限制和剥夺“外嫁女”的权益。
现行法律法规对“外嫁女”是否当然享有或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未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处理该类纠纷应当坚持“两未原则”,即只要户籍未有迁出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权益的,即可在户籍地享有基于土地衍生出的权益。理由如下:
1.服务所在村民集体组织并非享有权益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原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同时法律也未对是否要求继续履行村民义务作出明确要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外出务工男性常年在外打工,几乎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不少地区早已将土地成组、成片的对外发包交由种田大户集中种植进行“创收”,多数情况下已经无所谓服务村集体组织,对“外嫁女”和流动在外务工的本村男性作出区别对待,明显缺乏依据也有失公平。
2.同一主体不得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尚未结束、新的土地政策未出台、现有土地分配方案未作全面调整的情况下,以现有户籍为标准按照“得一不得二”朴素原则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若“外嫁女”在本村集体无法享有集体红利,而在嫁入村又因户籍未迁入,则更无享受他集体组织的权益。因此,应当充分保障“外嫁女”享有一份“人口红利”。
3.部分村民决议剥夺“外嫁女”权益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大多数村民对农村土地权利能够有效支配和控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须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事项包括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土地的适当调整、对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包土地三种情形。但实践中部分村集体组织往往通过常住村民会议、部分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出台村民决议、会议纪要、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款等红利,这些看似合法程序的文件实质非法剥夺“外嫁女”权益,存在通过“多数人的暴政”侵害“外嫁女”利益的嫌疑。一般而言,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当然认定为无效,其实质上是村委会越权发包、无权处分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如村民事后追认则有效。但规定“外嫁女”不享受户籍地集体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