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超额保全 法院不予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27日A08

日期:02-27
字号:
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筱雯)甲公司系经营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2023年,该公司股东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3400余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甲公司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甲公司土地使用权。溧阳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该保全申请,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甲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查封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8520万元,此前该股东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起诉甲公司,在另案中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首封,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万元,扣除首封案件保全金额,剩余部分足以覆盖本案申请保全金额,本案存在超额保全情形;此外,甲公司认为该股东通过反复多次恶意诉讼的方式查封公司银行账户,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将影响保交楼和购房人合法权益。甲公司请求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溧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在方便执行以及实现保全目的前提下,应当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被保全人有不动产可供保全,且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应当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予以保全。案涉土地使用权的首封权利人即为本案股东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保全数额为1000万元,而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达8520万元,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足以保障申请人实现保全目的。综合考虑关联案件情况以及甲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该院裁定支持了甲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生效后,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