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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老爸代签的,这房我可以不买吗?”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27日A08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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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传统家庭教育模式中,大多数父母习惯于为子女包办一切,衣食住行无不妥帖周到。当孩子长大参加工作、开始独立生活后,父母还是会放心不下,继续为他们的生活操心,总是不自觉地替孩子做主。殊不知,从前那个蹒跚学步的孩童早已长大,他们需要学会为自己的人生做出决定,承担责任。

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父亲代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小王一家三口在中介的陪同下前往某小区看房。小王中途先行离开后,父亲老王以小王的名义与卖方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价、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于同日支付了定金。

小王得知此事后,向张某表示不知道父亲用其名字签订了合同,而自己并不同意购买该房屋,希望能够退还定金。然而,双方协商未果。

后老王诉至姑苏法院,主张其在未取得小王授权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合同不成立,定金应予以退还。

张某辩称,看房时小王全家包括小王都在场,签合同时父亲老王出示了儿子小王的身份证,因此自己有理由相信老王有权代理小王,其代理行为有效。小王不履行买卖合同,自己有权没收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案涉房屋买卖过程中,老王与小王共同看房,且向张某表明了父子关系。虽然小王在看房中途离开,未再参与签约过程,但并无证据证明小王在离开时已向张某或中介表明无意购买案涉房屋。加之签订合同时老王出示了小王的身份证件照片,并积极履行合同,当日即支付了购房定金,上述行为足以使张某有理由信任老王有权代理小王。

因此,法院认定小王拒绝追认其父亲的代理行为而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违约,故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判决驳回原告老王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则上都需要购房者本人签字才能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年轻人工作繁忙,父母会主动代子女看房、买房,甚至代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并支付购房定金。此种情形下,若产生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本案中,小王并未向老王出具授权委托书,老王代小王在合同中签字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并不当然致使合同无效。对于房屋出卖方张某来说,小王参与了看房过程,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案涉房屋,且在其离开后,老王出示了小王的身份证照片,代小王在买卖合同中签字并支付定金。上述行为已足以使张某相信老王有权代理小王,老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法官提醒,近亲属间代签合同应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事项。房屋买卖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如家庭内部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切勿擅自代签合同。父母也不可因心急而越权,替子女做决定,以免好心办坏事,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