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首开虚假诉讼“罚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23日A02
日期:02-23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近日,沭阳县法院发出2024年司惩1号决定书,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持被告章某于2004年出具的1.5万元借条,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章某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章某辩称,借款早已还清,虽然未能取回借条,但是曾在2018年电话催要借条,王某同意其取回借条,认可双方债务结清,有通话录音为证。王某在章某提交通话录音前坚称,章某没有催要借条、借款未还清。章某提交通话录音后,王某转而认可章某确实催要过借条,又称章某仅归还1万元利息,并于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法官传唤王某到庭接受询问,在充足的证据前,王某认可章某已还1.5万元,认识到虚假诉讼的错误行为。
因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应依法处理,遂裁定不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沭阳法院综合考量王某虚假诉讼行为的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王某的认错态度等因素,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