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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中小学教材案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探析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22日A07

日期: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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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被告人张某、刘某二人成立电商工作室,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等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数学一年级上册》《语文四年级下册》等中小学教材样书,委托同样未经许可的他人印刷盗版中小学教材,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图书10余万册,销售金额近90万元。经检察机关委托相关研究所对盗版教材鉴定,涉案盗版书丙酮含量为4.22mg/m^2,超出国家标准320%。上述二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仍继续私售盗版中小学教材。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决定开展公益诉讼。

【评析】

本案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并无争议,但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及范围,存在争议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代表的是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身体权、健康权),系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知识产权虽然暂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法定的公益诉讼领域,但教材事关国家事权,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社系国有性质,因此检察机关代表的是教材所体现的国家知识产权,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与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叉领域,即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知识产权,两者均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因中小学教材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这一的特殊性。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中小学教材由国家特别许可给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国有企业专有出版,并为此规定了严格的用纸、用墨等国家标准,免费发放给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使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发展。另外,中小学教材管理具有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编纂、印刷复制、发行等。中小学教科书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是具有国家意志的体现,也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法益,始终面临个体权利与国家管理秩序的价值定位的辨正问题。从刑法条文的编排而言,侵犯著作权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意味着本罪保护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该案所涉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知识产权,事关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领域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同。该案系知识产权领域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发展关乎国家的未来,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青少年出版物市场的版权秩序,破坏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因此,该案因系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领域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定的公益诉讼领域,那么也就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侵犯著作权也是公益诉讼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和未成年人领域交叉重合部分,两者均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知识产权领域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包括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