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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首办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19日A02

日期: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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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郑弋 通讯员 郭剑)近日,丹阳市公证处出具了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书。据悉,这是丹阳市司法局加深公证服务与公安、检察业务融合的有益探索,也是丹阳市公证处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2年4月,朱某组织人员拆除了王某的部分承租房屋及附属物品,给王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丹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事发后,朱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主动向侦查机关表示愿意赔偿受害方损失,但暂时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在了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在案件处理中的法律意义后,朱某于日前随办案民警来到丹阳市公证处,协调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事宜,并参照丹阳市公证处与丹阳市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公证参与检察辅助事务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中“刑事救助款(刑事赔偿款)提存管理模式”,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待后期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等形式确定赔偿款金额后再支付给被害人。经审查,朱某的申请符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丹阳市公证处受理了朱某的提存申请,并详细讲解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法律后果、效力及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出具了提存公证书。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在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丹阳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通过公证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方式积极赔偿,表明了认罪悔罪的态度,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体会到了“司法的温暖”;被害方王某最终也可从事先提存的保证金中获得赔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