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委托鉴定效率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9日A07
日期:02-09
委托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院业务部门为解决审理执行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向本单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提交鉴定申请。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按照委托程序操作,将案件委托给鉴定人,由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活动。
笔者认为,要加强对鉴定活动主体、内容、程序、实体诸方面管理与监督,对于鉴定,分管领导要加强监管,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启动鉴定要审慎,对鉴定程序要规范,对鉴定意见要审查,提升鉴定对审判证据作用。同时,司法鉴定是案件审限变更的法定原因之一,对审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成效会产生影响。
一、鉴定提起
申请鉴定的事项、内容及范围要合适,且与争议待证事实要契合关联,涉及基本事实的认定,对诉争裁量事项有实际意义,具有鉴定必要性。对司法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查,以避免以鉴定代审理、司法审判权让渡于鉴定的问题发生。
对委托鉴定的事项,法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表述,鉴定机构从专业评定角度表述,因此法官应当向鉴定机构释明鉴定事项,使法律适用表述与专业评定表述在意旨上保持协同一致。为提高效率,在鉴定启动前,关注专家咨询情况。对于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应当召开承办法官、专家、鉴定辅助人员、当事人等咨询联席会,确定委托事项的内容、证据范围、鉴定步骤等。
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中,对于鉴定对象、范围、位置等的确定,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即一方当事人认为在鉴定内容之内,另一方认为在鉴定内容之外,或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变更部分鉴定事项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应该当场予以确定,这样可以节省鉴定的时间。对于一些损失部分,在鉴定公司提出一个数额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意见相差不大,承办法官根据现场情况,比照实地实物,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后,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场拍板定损。另外,鉴定公司的专业人员在现场采样取证、收集资料、问询情况时,也会向法官介绍所运用的鉴定技术方法,有助于法官对技术规范、参照标准、计算方法作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争议事实作深入的分析,有利于对以后鉴定结论的理解。法官与鉴定人员在各自的领域,为了共同的解疑目的,形成了一种互动、互补。
三、结论采纳
鉴定意见作为间接证据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作定案依据,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和审判经验综合进行判断。即使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客观的,也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到的,但也并不代表其对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证明作用,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鉴定事项往往是专门性问题,而且大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鉴定事项的领略认知和识别判断,是对案件中专业待证事实进行科学推断,为案件提供证据支持、技术保障、功能服务,补强或者减弱其他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