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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守护铺就湿地生态底色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8日A07

日期: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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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A版)

“被告陈某,你与顾某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348844元。你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是否有异议?是否愿意承担惩罚性赔偿?”

“没有异议。我参与的捕捞影响了海洋生物繁殖,破坏了生态环境,我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去修复被我破坏的生态环境。”

这是大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海域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陈某利用自己曾经担任“护滩员”的便利,组织多人非法捕捞,多次被处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仅与他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害无法达到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经公开听证,对陈某主张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2年以来,大丰区检察院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区林场共同规划2000余亩补植复绿林地,专门为被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劳务代偿场所;会签《自然资源执法保护与共建协议》,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建立大丰区野生动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该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近20个单位,一起构建快速反应、联防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湿地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