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钱领回家 欢喜过大年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8日A05
日期:02-08
本报通讯员 张慧园 王璐瑶
2月6日,腊月二十七,章某满心欢喜再次来到泗洪县检察院,将手中的锦旗送给支持起诉的检察官,并真诚致谢。
原来,章某以打零工为生,与包工头刘某为故交,刘某每次有活儿都会喊上章某。这次,刘某承包了窗户安装工程,喊张某等6人一起干活,谁知工程结束后,其他5人的工资刘某都足额支付了,却没有给章某结算工钱。
“刘某工程款一共结算了2万多元,其中我做了115个工,算下来应得4800元。”章某说,“为了要工资,我都报警了,但是他一口咬定不欠我钱,我手中也没有欠条,只有一起干活儿的两个老乡愿意帮我作证。我听说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所以就来了。”
检察官带着疑问联系了刘某。刘某生气地道出了事情原委:“我以前经常介绍活儿给他,他也一直遵守着我们之间的默契,开工前就会给1000元‘好处费’。上次活儿还没干完,他就撂挑子忙自己事情了,这次故伎重施,你说我能不生气么?”
检察官耐心对刘某进行释法说理,从法律角度分析这1000元好处费的性质以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告诉刘某,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这与“好处费”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因章某未支付“好处费”而克扣其应得的劳务报酬。见刘某情绪有所缓和,检察官继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章某也自知有不对之处,愿意让步以示诚意,再说金额也不多,咱还是以和为贵,妥善处理,不把烦心事带到新年。”
经多轮沟通,刘某终于同意支付章某劳动报酬,双方也摒弃前嫌,握手言和,相约新年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