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装售卖正品 侵犯商标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6日A08
日期:02-06
本报讯(通讯员 吴婷)“某棠”是知名国货彩妆品牌。被告蒋某通过“某棠”天猫旗舰店购买大量修容、粉底液等化妆品,在未经“某棠”品牌的许可授权下,自己分装所购化妆品,并在分装包装上贴有“某棠”商标,后其将分装小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出售。“某棠”品牌发现蒋某的行为后,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判令蒋某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庭上,蒋某辩称,其所出售产品均有合法来源,目前网店已经下架产品小样,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页面宣传上及所售商品上使用“某棠”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便涉案商品系正品商品分装所成,蒋某自行分装的行为,改变了正品商品的外观、包装、重量等,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商品,使“某棠”品牌失去了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依法结合蒋某的侵权行为情节、性质、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蒋某赔偿原告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