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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司法建议应发扬三种精神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6日A07

日期: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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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司法建议工作是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发挥审判职能的生动体现。评判司法建议的根本标准在于其是否有实效,格式规范、用语谦逊、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只是一个好的司法建议的必要条件。好的司法建议好比一剂“良药”,“药方”虽小,“药效”良好,能够推动被建议单位相关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发司法建议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扬精准助力、调查研究、有始有终的精神,确保司法建议有的放矢、言之有据、务实管用。

发扬精准助力的精神。这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发送司法建议”的问题。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最能反映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最能有效发挥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作用。司法实践中,会发现相关单位内部管理或社会治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没有必要发现一个问题就发一个司法建议。要认真做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分析,精准把脉问题,换位思考,提出合理建议,做到“精准助力”,让被建议单位切实感受到不仅发现了问题,还得到解决问题的好思路好办法。人民法院应认真了解被建议单位的职能及分工、辨析所涉问题的性质。如果问题不属于或不仅仅属于某个单位职责,发送司法建议后对方可能无法回复或回复不力,使司法建议“文不对题”“货不对路”。针对管理漏洞问题,要着重思考有无发送司法建议的必要性,能否以简单提醒代替;针对制度漏洞问题,要着重论证其是否属实,是否有必要填补;针对执行不力问题,要认真研究其深层原因,开出针对性的“药方”。

发扬调查研究的精神。这解决的是“如何高质量制作司法建议”的问题。质量是司法建议的生命和价值所在。要保证司法建议的质量就必须在调查研究方面下足功夫。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查研究,仅凭卷宗材料里发现的一些问题线索就去归纳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其思考的深刻度和精准度远远不够,据此作出的司法建议将流于“应付了事”,甚至陷入“外行指导内行”的尴尬境地。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通过现场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专业资料、向专业人士讨教等多种方式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明确被建议单位职责分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问题的症结所在,把握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需求度,谨慎论证司法建议的可行性。如此才能做到建议对象明、建议内容准、语言表述精,避免“高大全”的空洞和“说外行话”的尴尬,发挥出司法建议“小药方”的大作用。

发扬有始有终的精神。这解决的是“如何做好司法建议沟通及成果转化”的问题。司法建议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人民法院与被建议单位需要加强沟通合作,推动问题真正解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司法建议发送前通过电话短信、座谈会等形式提前向被建议单位反馈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情况及建议主要内容,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发送后,提醒督促被建议单位做好相关问题整改和答复工作,必要时双方发挥各自职能推进问题合力整改,并形成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果。收到司法建议反馈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宣传报道、工作信息、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成果转化,形成“优秀宣传报道+优秀工作经验+优秀司法建议+优秀案例+优秀调研报告”产品加工链,放大司法建议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