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彩礼要不要返还?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6日A02

日期:02-06
字号:
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郑炜)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施行当日,徐州睢宁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这也是我省首例判决。

2022年,小丽与小明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二人订婚,并于次年2月举行婚礼。婚礼后,二人分居两地,每周末共同生活。2023年7月,双方分手,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小明将小丽诉讼至法院。

小明要求,因双方结婚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磕头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催妆衣费用以及在婚后第二个月为小丽购买一条项链共计31万余元全部返还。小丽则认为,彩礼纠纷返还的金额一般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判断,现分手因小明有过错且彩礼已基本用于二人日常生活开销,所以不予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小明亲属给付被告的磕头礼2万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不应当认定为彩礼。拍婚纱摄影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属于精神领域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催妆衣费用,属于婚礼当日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举行婚礼后,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一条,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鉴于本案中小明支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小丽应当予以返还,小丽称彩礼均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开支,仅提供了支付记录,未能充分证实其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该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情况及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实际生活、就医等支出,双方分手及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小丽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原告小明彩礼。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