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警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1日A07
日期:02-01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辅助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是当前警务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如下几点思考:
强化联动,在沟通协作中推进“检警一体化”。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司法警察职能进办案流程,人员进专业化办案组,使“检警一体化”办案新模式得以落实。开展公益诉讼任务前,司法警察应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充分协商,共同确定“一案一研判”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做好案前执警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性制定应对处置措施,确保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秩序和办案人员安全。开展任务时,司法警察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发挥“主角”作用,严格履行风险评估、现场保护、录音录像等办案程序;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发挥“配角”作用,严格履行线索摸排、调查取证、等协助职能。
苦练内功,在夯实基础中增强能力多元化。司法警察队伍应主动思考,深入学习《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警察协助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规则(试行)》,深挖细剖司法警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结合点,找准身份定位、明确职责范围,以融入办案为中心,通过参加公益诉讼业务快检培训、组织开展航拍、现场痕迹取证等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掌握利用无人机、快速检测设备等高科技器材开展调查取证的技能,切实提高专业素能水平。推动警务工作与检察业务有效对接,为检察办案提供智慧警务保障。
狠抓落实,在躬身实干中增强办案精准化。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应参与到公益诉讼办案的全过程,不仅要参与前期线索摸排、调查取证,还需要参与后期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司法警察应积极配合公益诉讼部门,当好案件线索摸排的“先锋官”,开展初步的线索摸排。二是运用无人机等科技设备协助检察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实现取证从传统“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当好办案现场取证的“显微镜”,推动调查取证与科技力量深度融合。三是履职司法警察在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在现场勘验、询问违法行为人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现场情况,预防违法行为人攻击办案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