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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检察官慎办烟草“非法经营”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2月01日A05

日期: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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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检察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月,盱眙县鲍集镇村民王某甲再次给泗洪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打来电话说:“你好,检察官!我哥哥打工回来了,我们打算明天一起去办营业执照变更手续。”而这一切的缘由要回到一年前。

王某甲在鲍集村里经营着一家小超市。2023年年初,因逢春节前夕,村里的婚丧嫁娶多了起来,乡里乡亲便找到王某甲订购烟酒。

2023年1月,为储备足够多的香烟,王某甲驾车前往十几公里外的泗洪县双沟镇某商店收购6万余元香烟,在泗洪县境内返程途中被公安及烟草部门当场查获。查获的卷烟经鉴定均为真烟,但经比对全国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王某甲名下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的超市内部未张贴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王某甲收购的卷烟价值已够刑事立案标准,烟草部门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泗洪县公安局侦查完毕,以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王某甲实名注册使用的微信交易明细中显示,自2022年11月末,从其银行账户内向当地烟草公司发起7笔转账付款。王某甲名下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何向烟草公司账户转账汇款?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依法传唤王某甲,王某甲称“我确实没有烟草证,但我的亲哥哥王某乙办有烟草证,不久前,和哥哥一起把订烟扣款银行账号换成我自己的了”。

承办人认识到该案尚有关键事实没有查清,遗漏事实可能影响案件定性,遂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超市实际经营人、烟草证所有人及使用人、烟草扣款账号绑定账户及流水等关键事实进行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经过全面补充侦查,还原出关键事实: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兄弟关系,王某乙早在2001年便经营该超市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与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2004年,王某乙因结婚及从事其他工作搬到邻村生活,便把超市交给弟弟王某甲经营,兄弟二人父母也生活在该店铺屋后。超市外门写有某乙超市、某甲商店字样。烟草公司扣款账号及订烟小程序绑定付款账户均系王某甲。

对于公安机关查明的上述事实,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甲可能不构成犯罪。2023年6月,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认为王某甲使用其哥哥王某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违法之处,但是基于血缘亲情之间的产业、财产的转让在乡村是极其常见的,且考虑到王某甲文化程度不高,系初犯,经集体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检察官及民警还告诫王某甲,应及时变更证件并上墙,从正规渠道进货,依法合规经营。

同年7月,泗洪县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王某甲持有特定亲属名下烟草证,超范围不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具有多重行政违法性,但不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并未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因此不构成犯罪,遂将该案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