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地区撤县设区、撤乡镇设街道。虽然不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街道在客观上却承担着原乡镇政府大量的涉农工作任务,工作职能大致相当,也拥有自己独立的财政。但是,由于不再是一级政府,街道没有了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无法以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的形式对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监督,为了不使人大监督留有空白,街道人大工委应运而生。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虽然街道人大工委不具有基层人大的“三权”,但依然可以通过常委会授权组织代表开展监督工作。本文试就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提一点建议。
一、监督形式
以辖区内人大代表为主体,由街道人大工委通过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形式,协助代表知情知政,对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代表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办理。
由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给街道人大工委就某一具体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例如: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街道人大工委对街道辖区内区人大代表所提交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按照常委会要求,组织街道财经小组对街道年度预算进行初审工作等。
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常委会、一府两院等单位邀请代表参加的各项活动。例如:组织代表列席区人代会、旁听法检两院庭审,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评议、听证、座谈、调研等活动,对相关工作开展监督。
二、存在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机制仍有待完善。虽然新修订的《组织法》和《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对于街道工委开展监督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解决了“能够做什么”的问题,但具体如何开展,“应该怎么做”没有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在监督的尺度上不好把握、监督的界限还不够明确。
街道辖区内代表数量少、专业代表缺乏,监督工作缺乏实效。与乡镇相比,街道没有本级人大代表,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联系的人大代表均为区级以上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很多代表对监督工作仅局限于个人的感性认知,很多时候监督也只是浮于表面。
代表履职管理缺少抓手。部分代表闭会期间虽然有履职的欲望,但由于自身本职工作较为繁重,参与活动的频次较少,更有极个别代表缺乏履职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履职作用发挥不好。而街道人大工委对代表履职情况缺乏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
工委自身建设还有待加强。在街道人大工委组织架构中,虽然按职数和级别配备了专职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也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定人数的工委委员,但工委委员由于是兼职,加之工作职责尚无明确规定要求,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履职随意性较大,在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工委委员作用发挥还存在较大的空间。
三、对策建议
通过立法明确街道人大工委监督。当前,对于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尤其是监督工作,建议市、区人大常委会建立相关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对于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法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监督工作更好地开展。
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督促代表更好履职。首先,要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采用类似评选优秀代表建议、优秀履职代表等措施,激励代表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职,多提高质量的代表建议,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对被评选上的优秀代表、优秀建议除了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外,在次年的人代会上将优秀代表事迹、代表建议印发给全体代表进行学习,从而进一步调动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其次,要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反向激励机制,目前对于代表履职不作为的惩戒机制只有代表法中规定的“被罢免”和“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两种情况下免除代表职务,除此之外,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长期审议不发言、不提代表建议等履职不作为的情形缺乏刚性的约束手段和措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建议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履职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对于代表履职好坏的应用也不再仅限于是否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推荐依据,对履职主动性不强的代表提高震慑力,使其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