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法院判决不予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29日A02
日期:01-29
本报讯(记者 陈坚 通讯员 王晨曦)网络众筹捐款作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公益模式,已成为部分老百姓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如果众筹捐款的发起方是侵权人,所募集的钱款也全部用于被侵权人治疗,能否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呢?近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小秦在老余经营的美容店工作,一天,小秦正在店内调配室点燃艾灸,准备为客户服务。但操作过程中突发大火,小秦不幸烧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小秦住院期间伤势较重,老余为其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并在某网络平台为他发起众筹,共筹得爱心款项1.9万余元。
经过十几天治疗,小秦伤愈出院,但面部、手臂等部位却留下了面积不小的色素异常痕迹,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秦认为,美容店存在消防不合格、营业资质有问题等情况,在这次烧伤事故中存在过错,便将店主老余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面对原告高额的诉请,老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小秦不懂常识,在点燃艾灸条时使用大酒精壶向着火的棉球上倾倒酒精,才造成失火,小秦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不应要求老余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判决老余要赔偿,也应当用由其发起的众筹款部分进行抵扣。
经过法院多次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确认小秦在使用明火点燃艾灸的过程中,因使用易燃物不当导致起火,具有较大过错。而老余于2022年8月已注销开办的美容店,事发时并不具有经营资质,属于违法经营;且老余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责任主体,在使用明火的室内存放易燃液体,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故酌定小秦自负70%的责任,老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老余主张由他发起的众筹款项在赔偿款中扣除,法院认为,无论筹款活动由何方发起,目的在于聚集社会力量帮助小秦,捐款者捐赠的本意在于治疗小秦的病情,而非出于对老余所负债务的帮助。因此,老余的主张未得到法院采纳,扣除老余已经垫付的1万多元医疗费后,仍需赔偿小秦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