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26日A07
日期:01-26
宁综法建告(2024)306039号
王海祥: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1日向南京江心洲城镇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建[2022]003077号)。经复查,南京江心洲城镇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自行拆除在建邺区江心洲绿岛新村3幢一37幢的15037㎡建(构)筑物。本机关依法进行催告后,其仍未按要求履行,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向其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宁综法建[2024]001号),并决定自2024年1月22日起,对上述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
因你(单位)是该建筑物内29幢东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本机关特将上述情况告知于你(单位)。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宁综法建[2024]001号)的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建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