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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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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26日A07

日期: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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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韩传国(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60225XXXX):

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8日、8月31日、9月12日调查,发现你经营的位于如东县岔河镇新港村5组23号缪永龙住宅南侧厂房内的塑料粒子加工项目存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3环罚告〔2023〕179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写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你也拒收我局邮寄的告知书,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在《江苏法治报》上进行了公告送达。一个月公告送达期满后你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书面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后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下达处罚决定。2024年1月1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3环罚〔2024〕2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写明你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如东支行,户名:如东县财政局,账号:32001647336051120138。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目前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你也拒收邮寄的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26号615室、809室;联系人:施晓旗、黄颖、戴焕彬;联系电话:0513-84198002,18862782369。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