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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应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25日A07

日期: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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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加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和提高国内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扩充为七类上游犯罪。之所以将该七类犯罪作为上游犯罪,原因在于该七类犯罪通常可能有巨大犯罪所得,为其洗钱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鉴于此,笔者认为,电诈案件以境内公民为诈骗对象,对象广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与上述七类犯罪具有同质性,提供银行卡的帮信行为即为洗钱行为,宜将涉银行卡类电诈案件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对帮信行为视情形以洗钱罪处理。

电诈案件严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案件体量来看,电诈案件、涉银行卡的帮信案件数量庞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帮信分子因量刑较轻、犯罪成本低、获益快、查获难,为蝇头小利,藐视法律,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违法犯罪群体,对社会治安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冲击。如将电诈案件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洗钱罪这个处罚较重的罪名规制涉卡类帮信行为,对于此类帮信分子尤其是组织策划者将会达到一定的震慑效果。

从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打击工作来看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提出,重点查处网络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深化资金监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尤其是跨境赌博犯罪也逐渐成为我国面临的主要洗钱危险。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仅体现了我国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也将衍生出的协助转移资金、支付结算赃款等网络黑灰产行为,以洗钱罪予以严惩,与洗钱罪的立法宗旨相契合。

同时,洗钱罪涉及境外追逃追赃活动,利用银行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能涉及的资金巨大,将其作为洗钱罪上游犯罪,比现有七类上游犯罪更重要、更直接、更契合,将相应的提供银行卡类帮信行为用洗钱罪来打击,相比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更加严厉,将更有成效。

立法建议及处理

笔者认为,应将电诈案件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后续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在提供银行卡者明知上游犯罪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且与之同谋,将银行卡提供用于接受诈骗资金,即用于一级卡的情况下,该犯罪行为系诈骗行为的一部分,应当作为诈骗共同犯罪处理;提供银行卡者明知上游犯罪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而将银行卡提供用于转移洗白诈骗资金,即用于二级卡甚至三级卡的情况下,该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应当作为洗钱犯罪处理;对于行为人仅仅对其上游犯罪系概括性的明知,不明知上游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将银行卡提供用于转移洗白诈骗资金,并无其他行为,不管其银行卡是用于一级卡还是二级卡,该行为系仍然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