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23民初7322号
龚本友:本院受理原告胡长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847号
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居世奎:本院受理原告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人民政府、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居世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1民初7232号
马丙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巧莲与被告马丙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丰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837号
杜利:本院受理原告蒋德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740号
赵洪艳、茆伟伟、于兴科:本院受理原告夏正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021号
任义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223号
马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倩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4)苏0804民初501号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戴连玉诉被告淮安佰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999号
王余来:本院受理原告钱明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9108号
武建设:本院受理原告闫秀云与被告武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9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0911号
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