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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月1日施行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22日A01

日期: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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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1月12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就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有关问题。

记者:请问出台《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背景和立法思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淮海战役纪念馆等红色场馆时,就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以及弘扬革命文化作出重要指示。2023年12月3日,总书记在盐城考察新四军纪念馆时,对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提出新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用好用活丰富红色资源,加强红色文化传承弘扬,制定《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很有必要。《条例》立法的思路主要包括: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二是固化经验做法,发挥江苏红色资源丰富多样、保护利用成果显著的优势,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更好地推动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三是着力破解难题,针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厘清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记者:请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6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红色资源概念和范围。二是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三是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四是完善分类保护制度。五是丰富传承利用方式。六是加强保障监督,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条例》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条例》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这是加强我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工作的基础性和主导型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建立省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做好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部门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职责,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职责。这个机制着眼强化工作统筹协调和党委部门职能职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级分明、责任具体,有利于解决红色资源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有利于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合力。(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