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报告不实为由起诉事务所 驳回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9日A08
日期:01-19
本报讯(通讯员 颜志明 王晴怡)2022年4月,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甲公司的委托出具了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了该报告。张三是甲公司的股东之一,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涉嫌弄虚作假,存在重大错误,但该事务所拒不改正,甲公司纵容勾结导致虚假的审计结果,严重侵害了其股东权利。因此,张三将甲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赔偿损失。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并非委托审计活动的主体,与该审计报告内容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张三未举证证明其因合理信赖或使用该审计报告而遭受损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