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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 老太被要求迁出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9日A08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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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老人再婚,与老伴约定房屋留给养女,配偶享有居住权。岂料,在老人去世后,养女就要求老太迁出。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最后会如何判决?老人的心愿能否实现?一起来看案例。

李某是老吴的老伴,两人是再婚夫妻。领证时,老吴做出承诺,双方结合是为了晚年不孤单,两人要相伴到老,李某可以一直居住在其房屋内,为此,还签订了协议书。怎料,在老吴去世后,老吴的养女小吴就要将李某赶出家门,甚至还将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在六十多岁的时候遇到了老吴,老吴有一个十五岁的养女小吴。老吴告诉李某,其和前妻没有生育小孩,小吴一出生就抱到了家中抚养,感情颇深。李某和老吴在相识一段时间后决定再婚,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若生小病,要相互照顾,大病需要各自子女承担。老吴名下的房产由小吴继承,李某可以住到老。

2020年,老吴因病去世。之后,小吴提出,2018年时,其和父亲曾去公证处做过公证遗嘱,父亲将名下的房产遗留给她,现父亲去世,李某居住的房子就归小吴所有,小吴要求李某立刻搬出房屋。对此,李某不肯。小吴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李某迁出房屋。

在法庭上,李某拿出当时其和老吴签订的协议书,表示自己和老吴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虽然老吴要把房子遗留给小吴,但也承诺她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并签订了协议,这件事李某的亲戚都知道。

对此,小吴表示,根据父亲的遗嘱,房子就是她的。李某名下虽没有房产,但在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李某完全可以到子女那边去居住。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老吴名下,发证日期为2003年,老吴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某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2018年时,老吴至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遗嘱载明:老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养女小吴。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于李某的居住权,法院结合《协议书》的内容、出庭证人的陈述,同时考虑到李某与老吴结婚时,小吴尚未成年,李某对小吴多有照顾,而李某名下无房,且目前居住在案涉房屋之中等因素,认定李某在房屋中有居住权,小吴无权要求李某搬出。

最后,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小吴所有,驳回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再婚家庭往往面临亲情、财产等方面的考验。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为再婚无房配偶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同时又不影响子女等继承人继承房产,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家庭财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法官提醒,老年人为维护自身的居住权,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即使房屋由子女继承,自己也能长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