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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特种车作业致人伤亡应获交强险赔付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9日A07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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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3年6月,于某的机动吊车在作业中因吊扣管桩未扣牢,管桩松动滑落致第三人受伤,于某对伤者进行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吊车属于机动特种车,该车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赔,于某遂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特种车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机动特种车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发生的事故不应获得交强险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将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排除在外,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机动特种车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仍应获得交强险赔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虽然从狭义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发生于作业过程中。如将该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伤亡时间排除在交强险范围之外,则该特种车辆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机会大大减少,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不符。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对江苏省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明确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属于机动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因吊扣管桩未扣牢,管桩松动滑落致第三人受伤,故本次事故属于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特种车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仍应获得交强险赔付,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充分保证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充分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