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该如何维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9日A07
日期:01-19
【案情】
王某在银行办理贷款,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经核实,得知其被冒名登记为某公司股东。王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资格。王某认为,其并不知道该公司,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工商登记中的王某签名均系伪造。经鉴定,工商登记的签名字迹与供检样本的签名字迹不属于同一人。
【评析】
生活中,常有自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一旦涉诉,该股东往往会被牵连进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入执行阶段,还将被查封银行账户、拍卖房产,甚至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因此,如何纠正被冒名登记,维护合法权益,就成为被冒名者需要解决的难题。
权利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股东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股东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可以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
除此之外,权利人亦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其诉讼请求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2、请求协助变更公司登记;3、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请求停止侵权;4、请求确认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办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第1、2类诉请不够明确且存在执行困境。一方面,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也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原则上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仅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或在工商登记中涤除其股东登记,该股东名下的出资份额以及依附于该出资份额的出资责任将无人承担,会导致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资。另一方面,在公司未作出有效决议产生新的人选承受相应股东权利义务时,因工商登记系统对应登记处不能为空,即使法院判决涤除,工商登记机关也难以协助办理。第3、4类诉请即使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本质上未能改变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的记载,被冒名者仍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防止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应在明确当事人诉请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形确定是否应由实际出资人或冒名人取得股东资格并承担股东责任,而非仅判决涤除被冒名者的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