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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8日A09

日期: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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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12民初7628号

陶善奋:本院受理原告唐利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066号

朱春党: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伊山镇叶维青汽车电器修理部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0715号

徐凯:本院受理原告李龙与被告徐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4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880号

王竣册: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晟昊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竣册、吴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271号

宋杰: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斌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8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1429号

胡海军、胡慧婷: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审判点第二法庭(扬州市上方寺路66号城北街道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1008号

丁华:本院受理原告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王振法五金店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审判点第二法庭(扬州市上方寺路66号城北街道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311民初7905号

江苏武测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市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执行措施告知书、申请破产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6号

侍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叶金女与被告侍宇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043号

张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