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民初14304号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510号
仲崇亚、仲崇传:本院受理原告仲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5450号
汤守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周保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5939号
蒋元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尚寒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5878号
王一凡: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卢忠宝与你、被告孙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22民初272号
余顺利: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沛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22民初50号
魏先永:本院受理原告李居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956号
章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956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6293号
孙华安、翟黎麟、戚金成: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兰诉孙华安、翟黎麟与戚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及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义务权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6464号
仪征市润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爱萍、窦剑:我院审理扬州润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2023)苏1002民初6464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9231号
封辉、封光:原告杨学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1125号
冯缘、扬州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欧曼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缘、扬州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11125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选鉴。逾期将缺席判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8867号
刘庆:本院受理原告沈志明与被告刘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9087号
柏立威:本院受理原告李全英、陈威、陈猛诉你、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0159号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朱培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01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7338号
李旭东:本院受理原告蔡强、孙玲与被告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784号
黄芹: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文红诉被告黄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058号
朱宏:本院受理原告张腾腾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90号
朱翠翠:本院受理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卢荣亮、程粉英:因无法联系你们,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将(2021)苏1291执1392号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27095.01元提存我处。公告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梅兰东路96号,联系电话:0523-86835051。
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公证处
遗失启事
本人项树银,军人优待证于本月8号遗失,证号:32010519540923××××,特此声明作废。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