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原因浅析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8日A07
日期:01-18
笔者从事行政检察工作不久,就接触了三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通过办理案件,分析得知多数土地承包纠纷源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在最近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后被集中引发。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种:
土地确权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存在差别。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存在为逃避农业税而少报集体土地的情况,同时,村集体的土地也有“地力好坏”之分,存在“打折田”现象。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为了相对公平,名义上以人均面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实际上根据“地力好坏”,实种面积大多会大于承包面积。加上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不少农村土地被征用,也存在农户的承包面积与实种面积的变动,即使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但实际情况却使承包面积与实种面积之间的差异更加复杂。确权依照实际面积还是合同面积是引发矛盾的一个方面。
土地承包性质发生根本性转变。随着农业税的免除以及土地流转经济的到来,土地承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土地承包经营从权利义务的集合体性质已然转变为纯收益性质的资产,土地面积将直接导致收益的变化,所以上述原因导致的面积差异会不会导致确权后收益降低,是农户心中的担忧,也是引发矛盾的另一方面。
部分村民不认可集体议事规则。村委会在处理村集体土地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符合组织程序。但是存在部分村民不认同村集体议事规则,不赞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村委会遇到这种问题,大多以举行过村民代表大会敷衍应对,不实际解决个体矛盾,最终导致信访或者诉讼争议。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由于此次土地确权的纠纷大多来源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所以此次土地确权的面积缺乏准确性,即使按照确权时的实测面积确权,也不符合人均公平的原则。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第三轮土地承包前,不宜将此次土地确权面积作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三轮土地承包之前,农户的土地流转当以实测面积作为领取流转收益的依据。在土地确权之前一直是采取实测面积来流转土地,所以鲜有纠纷。此次土地确权让不少农户产生了恐慌心理,担心其承包的土地被确权行为强行减少,变相导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的问题在此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产生纠纷。
第三轮土地承包应当尊重土地承包性质发生的变化,吸取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经验,从更高层面制定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村委会一定要做好信息公开、程序规范以及特殊个体矛盾的解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