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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6日A09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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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282民初11133号

宜兴市锦鑫玻璃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丁长城: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新街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徐舍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6084号

常州大昌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奇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舍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1883号

周中兴:本院受理原告李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546号

单以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八法庭(B514)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0459号

丁小平、丁逸飞: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新十七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5033号

张红桥:本院受理原告施春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舍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2427号

镇江轩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佰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筑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华龙宝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9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0064号

湖北环恒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天巨元机电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1民初10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637号

邵玉堂: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4724号

江苏鑫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立新: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魏为国、王贤锋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