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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推诿抚养权现象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6日A07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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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影响社会、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抚养案件情况来看,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是因争抢子女抚养权起诉,也不是主观上不愿抚养子女,而是因各种客观条件无力抚养,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至对方名下。

推诿抚养权类案中有以下四方面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1.矛盾根源复杂多样。有的是因离异后经济条件发生显著变化,经济拮据无力抚养子女;有的是因子女罹患重病,需要专人日夜照顾,经济、精神压力较大;有的是因工作繁忙,把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家中,年迈的老人从经济、情感、教育各方面都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2.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父母积怨已久,又互相推诿抚养权产生二次矛盾,将过错怪罪到子女身上,动辄打骂发泄负面情绪,这无疑是对孩子自父母离异后的第二次打击,造成的心理创伤更加严重,不利于其今后成长。3.案件审理难度大。在双方当事人都称自己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如果调解不成,则需要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被抚养人意见、抚养人是否有抚养能力、抚养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对法院调查取证能力要求极高。4.判后执行难度大。抚养纠纷不涉及财产给付,争议标的是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如果败诉一方坚持拒绝抚养,则法院执行难度大,实践中无法强制执行。就算败诉一方同意抚养,其能否妥善照料子女生活尚未可知。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落实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纠正错误的抚养观念,引导双方冷静、理智地对话交流,帮助其分析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的最优方案,共同解决抚养难题。二是加强对子女的特殊保护。对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子女,应适用涉诉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机制,委托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因父母离异、推诿抚养权产生的心理阴影。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将大病儿童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引导当事人家庭申请社会救助。三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通过家事调查制度,委托社会团体,通过走访抚养人所在社区、工作单位,调查其经济状况、生活习性、性格特征,判断是否符合直接抚养的条件,并结合被抚养人的意愿,合理确定直接抚养人。四是建立案后回访制度。法院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定期回访,考察被抚养人实际生活情况,必要时请当地基层组织介入,由基层组织承担起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过程中的监督义务和干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