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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错,2000万优先受偿权没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5日A02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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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孙荣

本报记者 张羽馨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而言,债权以平等为原则,以优先为例外。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在在建工程当中,所有的投入均转化为在建工程。承包人对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享有法定优先受偿的权利。

倘若发包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对于担保权、其他债权及费用,都具有优先性。这对施工企业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保障机制。但也有施工企业,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投标方式,承接了案涉工程,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

承包人配合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了一份总价为3.08亿的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申请开发贷款。不久,承包人又配合开发商向银行提供了一份虚假补充协议,将工程总价提高至5.08亿元。

最终,开发商顺利获批5亿元最高额抵押贷款,首次发放的2亿元贷款,全部汇入了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向银行出具已收到2亿元工程预付款确认书,并承诺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不挪作它用。

承包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款项全数转入了开发商账户,开发商将其中大部分款项转至其他公司。

事情的后续发展让人头疼,案涉项目因资金链问题“烂尾”。承包人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结欠的工程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经鉴定,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对应价款约9750万元,开发商结欠其2000万余元的工程款。诉讼过程中,开发商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以土地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到工程贷款后,按照与开发商的事先商定,将工程款转付至开发商指定账户。该行为导致开发商从银行获取的、本应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贷款被挪作他用。承包人原本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债权,并未实际获得清偿。承包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对开发商的工程款债权,不应再优先于银行对开发商的贷款债权,也不再优于其他债权人对开发商享有的债权。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包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最终,吴江法院驳回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