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7093号
程言文: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4688号
李妹秀:本院受理杨小敏与李妹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147号之一
崔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崔珍、崔珂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150号
华杨、国泰重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兰诉被告华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国泰重科(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就(2023)苏0412民初10150号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952号
钮安冬、汤素红:本院受理原告钱福祥与被告钮安冬、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744号
刘宏洋: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7475号
孙伟:本院受理李相同与孙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3民初174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4971号
殷文: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7414号
戴康明、戴守斌、张跃芹:本院受理原告滨海国投欧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6655号
王家声: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9253号
孙侠利:本院受理原告杨计划与被告孙侠利、马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