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检察建议堵住POS机监管漏洞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1日A07
日期: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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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推动亡羊补牢
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该案体现出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管职责的人行分支机构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但利用POS机转账涉及多部门、多行业,且刑事案件发生地与人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精准确定监督对象?此案后续应当由何地检察机关办理?鉴于上述问题较为疑难复杂,鲍书华决定逐级请示省检察院和最高检。
最高检认定,某商业银行兴化支行未完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义务;POS机申领地的人行分支机构怠于履行对商业银行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的监管职责。2023年8月29日,经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扬州市检察院办理。
2023年9月1日,扬州市检察院向人行相关支行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案涉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和检查。该行十分重视,立即约谈案涉商业银行负责人,启动现场检查,暂停该行所有POS机业务并进行整顿。
2023年9月12日,人行相关支行将上述情况向扬州市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随后,人行江苏省分行向全省支行发出洗钱风险提示,要求排查类似问题并彻底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