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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1日A03

日期: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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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723民初7447号

朱建、唐帝男、朱树亭:本院受理原告徐野、徐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319号

马继良:本院受理原告邱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室)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366号

乔俊楠、周子尧、朱轩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3679号

许文举: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780号

杨霜:本院受理原告朱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525号

张康:本院受理原告顾玉祥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009号

杨乐、高宏贵、岳喜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中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2920号

任祖鹏:本院受理原告曹桂明诉被告任祖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944号

吴梅:本院受理原告陆云与被告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323号

计祥:本院受理原告魏冬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059号

顾华:本院受理张宏俊与被告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6480号

顾曙光:本院受理原告陈乃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763号

孙光磊:本院受理原告田林与被告孙光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968号

李孟阳:本院受理原告鼓楼区阔磊五金经销处与被告李孟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7210号

王见: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红蜻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见、孙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7281号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本胜与被告徐州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林、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7287号

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蕊与被告吴兴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江苏京迅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第一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449号

丁腊生:本院受理原告周桂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12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2445号

丁腊生:本院受理原告季尹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195号

张少添: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明星范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添、万千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6410号

张松:本院受理原告韦影与被告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5146号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琦、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71号

王超: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4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14号

左廷红、郭正芹、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与被告左廷红、郭正芹、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78号

彭俊: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彭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84号

唐超: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唐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93号

蒋思亚: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蒋思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26号

韦国: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4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29号

胡晓阳: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胡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4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34号

葛孝天: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葛孝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4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59号

南京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成忠: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与被告南京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成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4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066号

陶志臣: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陶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40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852号

南京欣佑贸易有限公司、潘玉妃:本院受理原告何欢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853号

南京欣佑贸易有限公司、潘玉妃:本院受理原告杨改琴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5976号

林希连: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正元仁恒商贸有限公司与你(2023)苏0104民初159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5845号

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黄初林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870号

刘金龙、杜雪琴:本院受理原告童春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293号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柏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4871号

季俊龙、季俊华:本院受理原告贾从富与被告季俊龙、季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4869号

季俊华、季俊龙:本院受理原告贾从富与被告季俊华、季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4404号

包菊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包菊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0566号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侠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5709号

刘顺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顺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83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033号

陆浪:本院受理原告张义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