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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0日A09

日期: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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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902民初6694号

孙国栋、宫海棠:本院受理原告徐静炜与被告孙国栋、宫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5918号

南京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0416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韩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4952号

南勋:本院受理原告潘烨与被告南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9910号

沈伟:本院受理原告何娟红与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991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135号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亿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6947号

董春国、冯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蹲与被告董春国、冯敏劳务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6006号

史海航: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凯庆供压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289号

扬州市柳湖宾馆、黄吉红、杨文伯: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维扬区新爱君洗涤中心与被告扬州市柳湖宾馆、黄吉红、杨文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8348号

张田田、张里、田子钧:本院受理原告刘莉与被告张田田、张里、田子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015号

谷行:本院受理原告崔乐与被告谷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8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