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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10日A09

日期: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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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苏0106民催1号

申请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30959719(出票日期2017年8月9日,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731号

李华敏:本院受理原告刘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6133号

吴明册、陶丽青: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开发区支行诉你们与林在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明册、陶丽青位于宝应县亿丰国际商贸港16幢111、112、118、119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2500100元优先受偿。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3742号

万月林:本院受理朱日明诉万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3412号

苏正明、杨秀红:本院受理董文龙诉苏正明、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苏正明、杨秀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3946号

曹文美、袁玉珍:本院受理李坤诉曹文美、袁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曹文美、袁玉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3647号

张继彬:本院受理杨五林诉张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3749号

徐茂生:本院受理张继平诉徐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4123号

薛章红:本院受理钱小风诉薛章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11560号

张玉堂:本院受理原告金三堂与被告张玉堂以及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宣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