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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亮剑”拒执犯罪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9日A06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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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陈绯阳 张波)“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元。”日前,南通通州法院落下打击拒执罪的新年第一槌。

这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明知已被申请强制执行,仍将其名下的车辆擅自卖给他人,且未主动将卖车款交由法院执行,经法院督促后,仅向申请执行人交付3000元。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考虑到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已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罚金。

去年以来,通州法院进一步完善公诉与自诉“双擎”驱动模式,在严惩公诉机关追诉拒执犯罪的同时,推进刑事自诉稳步发展。由该院执行局审查把关,通过系统查询财产情况,提供证据材料等,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该院还与通州区司法局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拒执犯罪自诉审理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