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引纠纷 公正高效护权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9日A06
日期:01-09
本报讯(通讯员 贺雪 记者 王晓红)近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将一面锦旗送到沛县法院,向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
2021年11月,投保人宋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某款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2022年4月的一天早上,宋某被家人发现倒在自家院内,送医后被宣告已死亡。在处理宋某后事过程中,需要开具死亡证明,因时间紧急宋某家人一时抽不开身,邻居李某便到沛县某卫生院帮忙开证明,卫生院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脑溢血,同时载明“死者生前患高血压”这一病史及症状。
保险理赔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宋某并非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宋某家人将其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窦藤秋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需要厘清的疑点逐一询问。面对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法官决定前往事发后的接诊医院全面了解情况。调查中发现,接诊医生的门诊病例中记载“头部外伤,病人已死亡”,且事发时的接诊医生称:“来的时候宋某已经去世了,满头血,前一晚应该就从车子上摔下来,第二天才有人发现,就是脑外伤造成的死亡。”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接诊医生与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生并非同一人,被告提交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医生根据李某的描述作出的记载,而接诊医生的病历记载及陈述是经过客观的接诊、观察作出的判断。法院认为事发时接诊医生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应为客观的真实情况,即宋某系头部外伤导致死亡,也就是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至此,案件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