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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细致调查制定执结最佳方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9日A06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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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刘刚)近日,当事人李某向南京秦淮区法院承办法官朱学礼及执行局全体干警送上了锦旗,表示感谢。

2009年李某与郭某签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出资款用于购买某地块并建设创业园。但郭某未依据合伙协议成立合伙企业,反而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未将李某列为股东,也未将李某的出资款用于购买土地,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李某得知后一直向郭某主张返还出资,但郭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2021年3月李某正式向法院起诉郭某,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及其名下公司向李某共同承担债务。但调解协议生效后郭某及其名下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朱学礼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两套房屋,于是决定传唤郭某了解房屋具体状况,并考虑通过拍卖房屋来推动此案执行。郭某告诉法官,两套房子是自己给女儿买的,女儿拥有50%的份额,同时为了资金周转,两套房屋均做了抵押贷款,希望法院不要拍卖房屋。

同时,被执行人向法官提供了线索,自己的公司在某地有征地补偿款尚未批下来,如果征地补偿款能够到位将足以覆盖对李某的全部债务,希望法院能优先执行征地补偿款。

朱学礼当即制定了执行方案:先与补偿款所在地沟通,了解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则优先提取该补偿款;否则就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

经过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得知郭某名下公司确实有一笔征地补偿款,后经过朱学礼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此案顺利提取到征地补偿款490余万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