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13938号
刘军: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26号
何焌: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何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31号
郭江澜: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郭江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22号
颜亮贵: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颜亮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19号
金利: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17号
崔宗义: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崔宗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23号
张玲霞: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玲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945号
张怀忠:本院对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怀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39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254号
内蒙古旅游百事通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葛红顺: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4792号
上海心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思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心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5853号
朱晓东、浦口区舒逸居工业设计工作室: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5853号原告杨飞与被告朱晓东,被告浦口区舒逸居工业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5658号
段传清、林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月诉被告段传清、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4552号
吴恩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利昆诉被告吴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5459号
倪春信: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嘉轩诉被告倪春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5140号
顾振忠、顾晶: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治宏诉被告顾振忠、顾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6757号
于亚军:本院受理于泓毅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现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家事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6005号
刘云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智勇与被告刘云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3655号
刘振美:本院受理原告李同军与被告刘振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4民初1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798号
付强:本院受理原告潘秀丽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6921号
王传文: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宝与被告王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5849号
任玉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君品优家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