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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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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5日A09

日期: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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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923民初7016号

姜加兴:本院受理原告易正洪与被告姜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948号

王锡君:本院受理原告华春芬诉被告王锡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2民初17055号

包头市天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荣华铝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集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8096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姚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82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504号

常州红玫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郜术好诉被告常州红玫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2023)苏0412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3643号

高永:本院已受理原告曹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3624号

徐作永:本院已受理原告曹庆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875号

潘学祥、朱红、潘竞:本院受理原告潘兴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二法庭(B5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7357号

朱礼莉、单全力、朱礼苹: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二法庭(B5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839号

聂荣:原告吴同建与被告聂荣、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3546号

盐城鲜浓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大磊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苏099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起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