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3民初10378号
扬州肖四女五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扬州市跃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肖四女五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342号
高松:本院受理原告陈东与被告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8219号
李章成:本院受理原告王世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4004号
张剑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婧与被告张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780号
苗青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4780号氏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氾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4640号
薛二臣:本院受理原告娄德诉你、吕立选、邳州金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4861号
吴树强:本院受理原告龚士彩诉你、周俊姣和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651号
郭红侠、夏小康:原告阎寒与被告郭红侠、夏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0740号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074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7215号
沈峰、牟素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沈峰、牟素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由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4969号
常州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惠娟诉被告林东红、常州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