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报通讯员 夏倩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5日A08

日期:01-05
字号:
版面:第A08版:专题·开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从老家返岗路上遭遇车祸,地点距离单位还有一百多公里,这样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算不算工伤呢?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一起来看判决吧。

严某系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平时居住在单位附近的职工宿舍。因妻儿都在南通老家,严某有时也会抽空回南通。

2021年12月的一天,严某再次回南通老家和妻儿团聚。当日严某收到领导的信息,要求他次日到工地工作。在接到领导指派的任务后,严某于次日一早从南通家中出发前往无锡工地现场,谁知在途中发生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严某的儿子小严认为,其父亲是应公司的要求,从家中出发前往工地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遂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调查,认定严某为工伤。

对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公司认为,单位安排了员工宿舍,严某上下班应是从宿舍到工地往返的一条固定路线,而不是从南通到无锡的往返路线。严某在距离工地一百多公里之外的地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严某在接到公司的工作安排通知后,从南通家中出发前往无锡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路线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且严某亦不负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后,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来看,“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即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因此,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离单位一百多公里外发生车祸 算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