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履行处罚决定催告公示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5日A07
日期:01-05
魏荣(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1XXXX9217):
因你在如东县苴镇海山河蟹育苗场场地(如东县苴镇刘埠闸北首)经营南美白对虾育苗项目时未按照规定在禁燃区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3环罚〔2023〕62号),并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依法送达,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组织拆除该台燃煤供热锅炉,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截至目前,你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履行处罚决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组织拆除该台燃煤供热锅炉,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缴纳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如东支行
户名:如东县财政局
账号:32001647336051120138
你享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力,提出陈述申辩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经过催告后10日内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26号615室(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邮编:226400;联系人:施晓旗、黄颖;联系电话:0513-84198002。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