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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虚假陈述被罚一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5日A06

日期: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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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施慧)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罗甲”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1月,原告济南某公司与被告“罗甲”签订某产品县级区域营销协议,后因“罗甲”违反协议约定跨区域销售产品,给原告济南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济南某公司遂至“罗甲”户籍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该法院在立案送达时却惊讶地发现:“罗甲”早已于数年前去世!原告济南某公司随即到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查询,发现在协议上签字的实为建湖县男子罗乙。原告济南某公司将该名男子诉至建湖法院。

法庭上,法官严厉告知被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被告表示:“我是罗乙,不是罗甲,这个协议不是我签的,和我无关!”

因被告拒不承认,原告济南某公司申请对协议书上“罗甲”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在协议上签署“罗甲”的人就是罗乙!罗乙无法再狡辩,承认了曾冒用“罗甲”身份在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并因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在法庭上作了虚假陈述。

法院根据其妨害诉讼行为情节,考虑其在虚假陈述后向法院承认了错误,依法决定对被告罗乙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