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民行交叉案件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点探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4日A07
日期:01-04
【案情】
某村委会根据镇政府环境整治方案要求,将顾某购买的临时住房强制拆除。顾某不服,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但法院并未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后顾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案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驳回顾某的起诉。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此可知,强制拆除案件起诉期限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那么何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便算作“知道行政行为内容”。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除应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拆外,还应知道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才算“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才能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程序正当的要求提前告知强拆行为,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此时不存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纠纷,但可能会忽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归家后才发现房屋被拆,经其询问、查找,所属地区并无任何一个行政主体认领该行为,也无任何关于该行为的公告,当事人无从得知强拆主体的身份。而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此时,当事人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若从此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后期便可能出现当事人虽已得知强拆主体但起诉期限已过的情形,当事人将因此失去起诉权。第二种情况如本案,行政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强拆,而是委托某公司或某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实施强拆。当事人以实际强拆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未提醒该案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而是直接以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诉求。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委托他人强拆而不提前告知当事人强拆相关信息的,显然违法。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错误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的情形,未告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样违法。那么,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或错误提起民事诉讼,进而延误起诉期限的后果,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强制拆除民行交叉案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法律责任主体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