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1月03日A02
日期: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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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发出(苏常天)应急罚〔2022〕A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款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要求于2023年5月19日前履行。你(单位)截至2024年1月3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本市江苏银行各代收罚款网点,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本机关行政执法单位代码:152300。
本加处罚款决定书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