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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字审议意见逐条“解剖式”论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9日A01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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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明确科技创新领导机制,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12月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通过新修订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条例》进行修订,既是南京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重要指示的务实之举,也是助力南京加快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举措。”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负责同志说。

今年初,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把修订《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10月26日至27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议期间的分组讨论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就科技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164条、共计1.2万余字的审议意见。

一审过后,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会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和市司法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对重点意见开展了“解剖式”调查研究;向南京市政协社法委、各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征求意见,并通过南京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又组织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部门论证会,对审议意见逐条进行论证。

记者看到,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76条,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产业科技创新、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创新合作、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以及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了规定,助力南京在科技自立自强上勇攀高峰。关于科技进步领导机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的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研究全市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协调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计划等重大事项。

审议中,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较为分散,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民营企业在资源获取方面还有隐形障碍,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还不够突出。记者看到,经调研论证后,这些审议意见在二审通过的《条例》中已经得到了落实。特别是《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