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型地方立法释义的规范性解释与研究型思考有效融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8日A07
日期:12-28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首部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这意味着其具有以下基本特性:系填补空白的创制型地方立法;就哲学社会科学作出全面而非某一方面规范的综合性立法;为国家层面同一领域立法进行先行探索、积累经验的地方性法规。
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条例》,既需要立法等有权机关的正式解释(法定解释),也需要社会层面的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刘小冰教授组织法律理论与实务界相关人员撰写出版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释义》(下称《释义》)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实现了创制型地方立法规范性解释与研究性思考的有效融合。
《释义》侧重于规范性解释。一是分法条主旨、法条演变、法条释义、关联法条四个层次对《条例》每个法条的含义从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政策解释等维度进行了详尽解读,有助于强化对《条例》所蕴含的教育、规范、强制等法律功能的准确理解,并传递“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念,以期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理解更接近于立法的本原意义。二是列举了各法条的“关联法条”,并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的相应法条进行了立法比较,有助于读者深化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从这一角度说,《释义》实际上是对《条例》的立法还原即规范性解释过程。
同时,《释义》融合了作者对《条例》的研究性思考。一是对《条例》从理论上进行了“法教义学分析”,重点介绍了作者对立法名称的构成要素、促进型地方立法的证成、立法内容的结构化、多元管理主体的规范进路、法律与政策在主从意义上的规制方法、援引机制与约谈机制的立法适用机制等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立法的理论思考。二是《释义》在尽可能还原立法初衷的同时,较为深入地探究了各法条背后的学术逻辑。例如,《条例》对违反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创新设计了“约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制。《释义》既对这一新型规制工具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又对社科联这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否和能否拥有执法权展开了研究,并论证了在法律逻辑与现实逻辑存在冲突的可能时规定“约谈”机制的合理性。三是因刘小冰教授参与了立法起草过程,故《释义》的“法条演变”部分在描述各法条形成过程以及不同方案的选择时也融合了作者的理论思考,既能让读者对立法历程一探究竟,又为地方法制史的发展和研究提供宝贵的历史素材。
诚如作者所言,任何立法并非纯粹是立法者和实施者的主观想定,而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综合要素逻辑发展结果的能动记载。浏览《释义》全书后,笔者认为,任何对立法的解释也无不是规范性解释与研究性思考有效融合的结果,这正是《释义》的实践意义与学术意义之所在。
(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原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