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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自行补充侦查抗诉获改判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2月28日A05

日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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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检察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孙玲慧 丁海燕)近日,由阜宁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盐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左某交通肇事案获再审法院改判支持。

2022年8月26日,被告人左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李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李某死亡。经责任认定,左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被告人左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阜宁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阜宁县法院判决支持指控事实及罪名,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出现新证据证明左某可能系肇事逃离现场后再返回,两级检察机关及时发挥检察能动性,上下一体联动调查。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人通话记录,绘制左某在事故现场的路线图等客观性证据,补充询问关键证人,查明左某存在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两级检察院分析认定被告人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应适用交通肇事逃逸法定刑,决定提出抗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抗诉事由等发表检察意见,得到法院审委会认可。近日,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意见,认定左某具有逃逸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